合法物资,包括医疗用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电子设备、交通设备等。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进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入库物资的计价应以供货方或捐赠方提供的发票为准,计价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同类货物多批次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无发票的按以下原则依次计价。
(3)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相近或类同物资的价格,可采用网上询价后确定价格。
2.赈济救护科将物资按类别码放和堆垛,物资垛位设置合理,垛面整齐,通道、间距符合装卸物资需求,做到“二齐”“三清”“四一致”,即:物资码放整齐、库容整齐;物资清、数量清、规格清;账本、登记卡、实物、数量一致。
3.库存物资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赈济救护科负责)和物资财务账目(财务负责),及时、清晰、准确、规范地记录物资出入库情况,赈济救护科应按月与财务人员核对账目,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物资在库存放期间,要经常检查、保养,确保无霉烂变质,无鼠咬虫蛀,无丢失损坏,无锈蚀老化。
6.赈济救护科会同办公室每月盘点一次库存,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按程序处理。对过期失效物资进行专门建账另存,按程序报批后处理。对临近储存期的物资,应及时汇报处理。
7.接收、发放救灾物资后,必须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1.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捐赠方、接受方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2.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且距失效日应当在6个月以上。
3.接受捐赠的医疗器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接受定向捐赠的物资,捐赠方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5.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入账;由捐赠方提供证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凭据,接受方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统一、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实际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者捐赠方无法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人应该提请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6.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接受方,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方和接受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7.不接受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物资、权属关系不清的物资,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旧衣物等二手生活用品及个人零星捐赠物资,接受方视情况确定是否接收。
1.物资入库时要有入库单,赈济救护科要按照入库单上所列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清点验收,进行外观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与承运及有关部门共同检视,做出记录,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2.赈济救护科清点数量和验收质量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办理物资入库。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相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并通知有关人员重新核查。
入库流程:收到上级红十字会物资分配表或捐赠人的捐赠函(附捐赠物资明细单)→安排存放地点→物资运抵→赈济救护科清点验收(物资实物与捐赠物资明细单一致)→办理物资入库→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物资收据或给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
1.无论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赈济救护科必须根据救灾救助工作需要,对备灾救灾物资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
2.赈济救护科出入库一定要坚持两人同进同出,有两人以上方能办理物资出入库。不准不相关的人员进入库房。
3.赈济救护科要对入、出库物资及时登记入账,建立账薄,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要对库存物资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4.救灾救助物资按种类不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安全妥善保管,做到不破损、不丢失、不失效。对易过期的物资要提醒相关负责人在保质期内将物资发出。
5.要保持物资仓库通风、干燥、整洁,严禁易燃、易爆、化学品等类物资入库,不得在库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不乱接电源线.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凡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制定分配方案→会领导审批→填写出库单(出库单上要有赈济救护科经手人、核准人及常务副会长签字)→清点数量、检验质量→物资出库→受赠人接收物资并给市红十字会出具物资收据(收据与分配方案一致)→物资台账销账。(四)过期物资管理
赈济救护科应及时向会党组汇报,经会党组对报废物资审定处理意见后,由赈济救护科进行销毁,并由库管员办理销账手续。处理流程:
1.赈济救护科向会党组提出《过期物资处理申请》,列明物资过期未发放原因、过期物资现状情况说明、待处理过期物资的明细。
3.经会党组审批同意后,由赈济救护科将过期物资定点销毁(重点清除红十字标志)。
1.接受的救灾救助捐赠物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安排使用,严禁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
2.按需分配,确保救灾物资发放到最需要的受灾群众手中。其中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的物资可直接发放;应急抢险阶段的应急物资,统一交由救灾物资配送中心统筹分配;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捐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3.有特别规定和上级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物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调配发放,并报送使用情况。
4.救灾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明确意愿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置。
5.其他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日常人道领域开展的赈济、救灾、救助、帮困活动以及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定向资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