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支持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保障能力建设,现将《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支持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保障能力建设,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大多数都用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方面的资金。
中央财政相关应急管理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按照实际申报、分级负责、应急为先、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省应急厅和各地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省应急厅主要负责核定受灾情况,并根据受灾情况,研究资金分配计划;负责项目库建设及管理,包括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审核相关的单位和各地项目绩效目标后提交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支持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受灾群众救助、应急抢险救援、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以及解决制约应急管理工作的明显问题等。
第六条资金补助对象为受灾群众、受灾单位(组织)以及承担应急管理任务的各类主体。
第七条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式,提出申报具体要求。
第八条县级应急部门依据申报指南要求或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设区市应急、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设区市应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完成本级资金组织申报的同时,对所辖县(市、区)申报资金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及省属单位直接报省。
第十条省应急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专项资金额度以及项目绩效考评情况等,商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经“三重一大”程序审定后,向省财政厅出具下达专项资金的申请函,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应急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各地应急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商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市县在申报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直接向省应急厅提出项目申请。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应急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基础数据提出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后进行分配。基础数据应确保真实可靠,分配因素应尽量侧重客观数据。具体分配方法详见《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细则》。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拨付下达专项资金。必要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前预拨,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时予以抵扣。
灾害应急和生活救助资金在用于灾害应急救助时主要以采购、发放实物为主,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发放。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各地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合乎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4、县级应急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做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不得用于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应急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时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填报绩效目标表,省应急厅制订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表,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急部门和相关单位理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财政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部门评价或财政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应急厅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应急部门、相关的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和绩效监控,并按有关要求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应急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不定期开展资金督查活动,察觉缺陷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置。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应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以及《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据《监察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各地财政、应急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应急管理资金管理细则。各设区市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负责解释。法律和法规和上级机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9〕27号)《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经〔2017〕33号)同时废止。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省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最重要的包含下达市县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防汛抗旱补助资金,涉及中央的相关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参照本细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最重要的包含四方面: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干旱灾害救助资金、冬春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具体支出方向和补助标准如下:
(1)灾害应急救助。大多数都用在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受众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大多数都用在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大多数都用在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破损毁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救灾工作实践和工作需求,以下五种受灾群众一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一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的;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引发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四是房屋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破损毁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的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县城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户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主要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和救灾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主要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元。
主要用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防汛抗旱应急值班保障、防汛抗旱物资补充及管理、防汛抗旱能力建设、防汛抗旱决策预警指挥系统运行保障、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防汛抗旱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修复等相关支出。
对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中央70%、省级15%、市级5%、县级10%比例分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财政给予支持,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50%、市级20%、县级30%;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省应急厅在制定资金测算和分配方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灾害应急和生活救助资金。综合紧急转移安置、因灾死亡慰问、倒损房恢复重建、需过渡期救助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等5项指标进行测算。
2、干旱灾害救助资金。按因旱需救助人口指标占60%、农作物受灾指标占15%、农村人口指标占10%、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指标占15%进行测算。
3、冬春救助资金。按冬春需救助人口指标占60%、受灾人口指标占10%、财力因素指标占10%、享受国家及省特殊政策因素指标占5%、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指标占15%进行测算。
4、救灾物资采购资金。省级按0.3-0.5元/人、市级按0.5-1元/人、县级按1-2元/人的标准安排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并按救灾物资采购经费的5-8%安排救灾物资管理费。
1、防汛补助资金。按降雨量指标占40%、国土面积指标占15%、洪涝成灾面积指标占15%、受灾人口指标占15%、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指标占15%进行测算。考虑环鄱阳湖、长江沿线地区堤防防汛地理特殊性,补助环鄱阳湖、长江沿线县(市、区)因素选取各地保护千亩以上堤防长度作为测算依据。
2、抗旱补助资金。按连续无雨日指标占40%、国土面积指标占15%、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指标占15%、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畜数量指标占15%、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指标占15%进行测算。
(赣财建〔2020〕9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