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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口镇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1-25 20:53:15 |   作者: 进口业务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后勤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富阳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响应期)的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疫情防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

  疫情防控物资是指上级调拨、政府统一采购及社会各界捐赠(赞助)的卫生防护、测温设备、医药品(消杀用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监控设施等防疫防护物资。

  第五条疫情防控资金应专款专用、确保重点、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物资管理实行“集中统筹、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由镇里进行统一管理。保管人员按时验收、核实、登记、入库,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管理档案,定期报告疫情防控物资储备、领取情况。

  第七条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接受捐赠的单位和组织要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第八条捐赠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病防治和困难患者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捐赠款物在疫情响应期结束后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可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定向捐赠的款物,要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及时将资金足额转至受赠方账户或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够满足捐赠方意愿的,应当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征求对方同意后调整使用。

  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应该依据疫情防控实际的需求,及时制定统筹安排使用方案并迅速加以落实,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

  第十条针对捐赠款物收入、支出、使用等关键节点,建立相应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在册、跟踪问效,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开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等情况,并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疫情防控资金由财政性资金和捐赠资金组成,疫情响应期间,由镇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全镇的疫情防控所需资金和物资,镇政府应及时向上级财政申请和领用。结合工作情况,专项安排各村(社区)疫情防控资金。

  (二)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检测、防护、诊断、治疗等专用设备、耗材购置,口罩、体温计、消杀用品等物品购置以及疫情防控所需必要的服务、劳务支出费用。

  (三)集中硬隔离(医学观察)对象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和必要的医疗费等;居家硬管控对象隔离期间发生的必要费用。

  (四)参与防治一线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贴,以及其他关心关爱费用。

  第十四条隔离(观察、管控)对象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等应保留跟踪联络、商务谈判、初步确定采购意向、集体决策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归档材料视情况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单位党委班子会议纪要、审批流程表、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打印件(若无合同和发票情况下必须保存)等有效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书。

  第十五条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集体研究决策,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及时盘点,账实相符,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资金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决策和审批过程要形成有效记录或审批表;情况紧急的,可通过钉钉、微信等方式来进行分头会签或事后补签。

  第十八条疫情响应期的物资采购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尽最大可能提升采购效率。优先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来进行采购;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没有办法进行采购的项目,实行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实行先采购后补手续。

  第十九条为减少接触降低风险,在保证货物和服务的品质的前提下,优先向本区的复工复产企业或转产企业直接采购。

  第二十条不在政采云平台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与相关供应商进行谈判或磋商,做好谈判或磋商记录,并签订采购合同(紧急状况下,可以先通过QQ、微信、钉钉、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得对方合同文书,事后补签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疫情响应期间,对急需采购的紧缺防疫物资而产生需先付款后发货、无合同无发票等特殊情况,谈判过程应全面留痕,并尽量采取小批多次的付款发货,以确保物资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标的物进行认真验收,验收人员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应全面保留跟踪联络、商务谈判、初步确定采购意向、集体决策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归档材料视情包括:采购需求、谈判或磋商记录、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打印件(无合同和发票情况下必须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集体决策记录、审批流程表、验收入库等有效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疫情响应期中购置不必要和不直接用于防控工作的医疗器械、药品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疫情防控物资遵循“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优先保障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硬隔离点和管控卡点防控一线。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要建立物资领用、使用和结存台账,及时登记防控物资分配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并对相关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疫情响应期结束后,应将结余物资和可重复使用物资缴还镇里;由镇里统筹安排,用于全镇其他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七条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物资安全。疫情响应终止后,区审计局要加快审计。

  第二十八条疫情响应期内,在操作流程和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非主观性瑕疵或过错,在确保尽职尽责的前提下,对有关人员适用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十九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储备和调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管理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后勤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富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响应期)的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疫情防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

  疫情防控物资是指上级调拨、政府统一采购及社会各界捐赠(赞助)的卫生防护、测温设备、医药品(消杀用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监控设施等防疫防护物资。

  第五条疫情防控资金应专款专用、确保重点、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物资管理实行“集中统筹、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由镇里进行统一管理。保管人员按时验收、核实、登记、入库,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管理档案,定期报告疫情防控物资储备、领取情况。

  第七条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接受捐赠的单位和组织要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第八条捐赠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病防治和困难患者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捐赠款物在疫情响应期结束后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可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定向捐赠的款物,要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及时将资金足额转至受赠方账户或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方意愿的,应当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征求对方同意后调整使用。

  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及时制定统筹安排使用方案并迅速加以落实,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

  第十条针对捐赠款物收入、支出、使用等关键节点,建立相应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在册、跟踪问效,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开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等情况,并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疫情防控资金由财政性资金和捐赠资金组成,疫情响应期间,由镇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全镇的疫情防控所需资金和物资,镇政府应及时向上级财政申请和领用。结合工作情况,专项安排各村(社区)疫情防控资金。

  (二)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检测、防护、诊断、治疗等专用设备、耗材购置,口罩、体温计、消杀用品等物品购置以及疫情防控所需必要的服务、劳务支出费用。

  (三)集中硬隔离(医学观察)对象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和必要的医疗费等;居家硬管控对象隔离期间发生的必要费用。

  (四)参与防治一线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贴,以及其他关心关爱费用。

  第十四条隔离(观察、管控)对象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等应保留跟踪联络、商务谈判、初步确定采购意向、集体决策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归档材料视情况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单位党委班子会议纪要、审批流程表、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打印件(若无合同和发票情况下必须保存)等有效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书。

  第十五条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集体研究决策,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及时盘点,账实相符,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资金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决策和审批过程要形成有效记录或审批表;情况紧急的,可通过钉钉、微信等方式进行分头会签或事后补签。

  第十八条疫情响应期的物资采购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尽最大可能提升采购效率。优先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进行采购;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无法进行采购的项目,实行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实行先采购后补手续。

  第十九条为减少接触降低风险,在保证货物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本区的复工复产企业或转产企业直接采购。

  第二十条不在政采云平台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与相关供应商进行谈判或磋商,做好谈判或磋商记录,并签订采购合同(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QQ、微信、钉钉、电子邮件等方式取得对方合同文书,事后补签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疫情响应期间,对急需采购的紧缺防疫物资而产生需先付款后发货、无合同无发票等特殊情况,谈判过程应全面留痕,并尽量采取小批多次的付款发货,以确保物资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标的物进行认真验收,验收人员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应全面保留跟踪联络、商务谈判、初步确定采购意向、集体决策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归档材料视情包括:采购需求、谈判或磋商记录、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打印件(无合同和发票情况下必须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集体决策记录、审批流程表、验收入库等有效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疫情响应期中购置不必要和不直接用于防控工作的医疗器械、药品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疫情防控物资遵循“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优先保障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硬隔离点和管控卡点防控一线。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要建立物资领用、使用和结存台账,及时登记防控物资分配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并对相关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疫情响应期结束后,应将结余物资和可重复使用物资缴还镇里;由镇里统筹安排,用于全镇其他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七条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物资安全。疫情响应终止后,区审计局要加快审计。

  第二十八条疫情响应期内,在操作流程和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非主观性瑕疵或过错,在确保尽职尽责的前提下,对相关人员适用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十九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储备和调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管理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