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全市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事件中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依照《贵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按《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做多元化的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性质和危害程度,实施分级控制、分级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3)发生多点或多起聚集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尚未出现人传人病例。
(4)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5)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4)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5)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市级领导担任。较大和一般事件的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贵港海关、武警贵港支队、贵港军分区、贵港供电局、市通管办、贵港市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市分公司、贵港火车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作为联络员,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负责卫生应急处置会议会务。
市委办公室:负责市委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理、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传达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应急处置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市委政法委:主要负责指导、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面防控、网格化管理和排查,负责统筹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发生的涉稳案事件,确保依法有序防控,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卫生健康委等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社会宣传等途径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治知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宣传疫情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市委网信办:通告属地和涉事单位相关事件网络信息,统筹协调做好网上宣传引导和网上信息调控管控。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数据共享机制;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消毒杀虫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全民卫生防病意识和健康素养;对城市饮用水和农村饮用水进行应急监测,做好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物资清单目录;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中央、自治区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不合理上涨。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范及时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者遗体的处理工作;处置特殊或新出现的传染病患者遗体时,卫生医疗机构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督促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定水源污染应急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控制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从业人员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完成用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健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对动物疫区进行消杀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物资保供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商贸企业落实人员密集重点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协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数据共享机制、数据和平台服务支撑;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事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网上公共服务;为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政务云资源,保障电子政务外网顺畅运行,做好重要应急视频会议的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保障。
市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和管理,按有关规定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处置野生动物疫情。
市水利局:负责对全市农村饮水工程、学校饮水工程进行监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防止疫情污染水源。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水质监测,保障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导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做好城市建成区环境整治工作,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同开展疫苗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能指导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方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加强野生动物交易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协助开展与市场相关疫情信息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涉疫违法犯罪,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流调溯源、重点人员排查管控、社区管控等工作;落实保障救护车辆等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管理、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做好校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全力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市旅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规范,并做好监督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规划改造能快速转换为临时隔离救治场所条件的大中型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做好隔离酒店征集和调配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医药储备企业落实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药品、药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调度消防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全市防疫工作;制定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指导、服务;负责指导和协调自然灾害等相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负责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贵港海关: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新发突发传染病信息;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武警贵港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贵港军分区:负责市军分区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协调驻随部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通管办、贵港市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市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贵港火车站: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按规定落实站车防控措施,加强站车通风、清洗、消毒工作;协助开展医学排查;协助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控制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工作,同时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卫生学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风险沟通和效果评估;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相应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2医疗机构(含急救中心、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医院内感染控制,提出救治方案;承担相关人员培训和演练,相应药品、血液制品和技术储备。
2.4.3贵港海关。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包实施卫生检疫,对出入境口岸实施卫生监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卫生宣传。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启动响应、应对措施、终止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联防联控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自治区或市应急指挥部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2.6.1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报告。
(1)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市和有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公安局负责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2)预防控制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贵港海关等单位组成。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市和有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对地方开展的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人员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贵港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有关综合医院、集中临床观察医院、急救医疗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4)物资供应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5)应急资金组: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市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7)后勤保障组: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交通运输局、贵港市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依据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共同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8)救助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等单位组成。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并由自治区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等级、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1)在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桂西片区(南宁市、贵港市、百色市、崇左市)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以及公众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2)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积极培育整合协调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社会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5)根据市人大、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加快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应战。
(2)提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重症和危重症患者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防控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全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海关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Ⅱ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和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频次,每个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组)委员会针对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开展全面、深入的专题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具体情形包括: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专题评估的情形。根据评估结果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组)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自治区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职业中毒等,按照分级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在发出I级、Ⅱ级预警时,要逐级上报,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启动响应,并组织实施;
在发出Ⅲ级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在发出一般(Ⅳ级)预警时,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启动应急响应后,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场所;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取标本检验,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尽快将已掌握的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或授权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发布秉承主动、及时、准确、真实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舆论。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军地联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依靠地方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动用军队或军用装备实施扩大应急时,军地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妥善处置。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6)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依据《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督导检查。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8)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6)开展省际、市际技术交流,有条件的医院可开展国际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实施切实有效的治疗方案。
(1)信息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的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情况。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时送上级实验室检测。
(4)加强省际、市际合作,加快病源查找和病因诊断,组织开展培训,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疫点消毒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6)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7)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0)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开展饮用水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1)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本市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本市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在自治区卫生应急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及时、果断处置。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事件发生地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果断处置,接受自治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的指导,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积极支持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4.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务院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宣布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经验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09〕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相关的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充分利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等已有信息系统,构筑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与信息共享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融入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医疗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精密智控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的中心。重点抓好业务用房、仪器设备、车辆装备和专业方面技术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专科医院为主体,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市、县(市、区)分别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紧急医学救援、反恐、核辐射救治、中医疫病防治、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队伍,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加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卫生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并且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要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响应机制。同时,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合理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提前部署调集物资、征用场地等措施的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要及时补充、更新和维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科研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单位、企业及个人通讯、交通设施装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的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固定宣传栏、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自救、互救常识与技能,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1本预案根据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各有关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有几率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逐步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