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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试剂盒、红外测温仪在列

发布时间: 2024-06-08 10:56:23 |   作者: 出口业务

  2月20日,国家发改委确定并发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等在列。

  2月20日,国家发改委确定并发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包含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两部分,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等在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我委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一、医疗应急物资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02月07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未来的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公司能够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