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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公司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7 20:56:15 |   作者: ayx爱游戏app登录入口

  《金华市区工业公司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创新活力,逐步的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全部列入评价。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按其评价指标分别计分。对评价年度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两年内可申请继续作为规模以下公司进行评价。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乘以修正系数,再加上加分项。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

  综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规模以上工业公司: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规模以下工业公司: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用电税收占10%。

  规模以上工业公司:亩均税收19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3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350万元/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

  规模以下工业公司:亩均税收4万元/亩,亩均出售的收益50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且销售收入不为0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按基本分的1.5倍赋分。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为0分。

  税收超千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修正系数,单项得分相加后乘以修正系数,1000(含)—3000万元,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等分别给予1.1、1.2、1.3、1.4的系数。

  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亩均税收超过6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公司,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10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对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以及拥有“****”“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和国家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分别予以加分,拥有创新平台或载体的,加5分,拥有高层次人才和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市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得分,然后按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作的产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和其他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分类排序,在行业中划分A、B、C、D四类。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直接参与分类排序,根据其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对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分类排序确定分类等级。

  1. A类(重点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前20%(含)和规模以下前3%(含)的企业。

  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建设期加1年过渡期),且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

  2. B类(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逐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20%—70%(含)和规模以下3%—50%(含)的企业。

  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3个评价年度内(建设期加1年过渡期)的企业。

  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法院拍卖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3. C类(帮扶整治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70%—97%(含)和规模以下50%—93%(含)的企业。

  4. D类(淘汰关停类):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

  2018评价年度,拥有土地使用权40亩以上3年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2019评价年度,拥有土地使用权20亩以上3年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已经是规上企业,且已申请合并评价并纳入规上企业评价的除外)。

  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我市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标准,需实施企业整体关停淘汰的企业。

  不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企业,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列入A类(除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出租面积大于20%的,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列入A类。

  对于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按其评价等级再上提1个等级(最高为A类);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其评价等级再上提1个等级(最高为A类);市区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2个等级(最高为A类)。市区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1个等级(最高为B类)。

  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外,提档不受限档规则限制。

  获得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金华市区工业公司单位效益监测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做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在同一产权所有人(共同产权所有人或集团公司)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公司(制造业)法人单位,且投资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控股),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市统计局负责核实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年平均职工人数,提供年度行业增加值率等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税收、出售的收益等数据(金磐扶贫开发区企业的数据由磐安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金华电业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市经信局负责对市有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来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涉及调整事项由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提供。市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有关数据提供给市经信局。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磐扶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数据、企业所反馈的意见和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市评价办。企业不按时登录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来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财政扶持政策、税收减免、评优、推荐先进、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应用,具体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 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企业排污权指标。

  5. 依据浙政办发〔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100%减免。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政策期满,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6.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 对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30(含)—40万元、40(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2%、3%、4%比例给予奖励。

  8. 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以及市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9. 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1. 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 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6. 依据浙政办发〔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80%减免。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政策期满,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7. 对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30(含)—40万元、40(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贡献度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1.6%、2.4%、3.2%比例奖励。

  1.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控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 实施差别化电价,按每千瓦时提高0.2元执行;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每千瓦时提高0.3元。通过司法拍卖的土地,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日期起1年过渡期内,依申请可不执行差别化电价;超过1年未办理过户的,按照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政策。以出租为主的企业,业主名下所有地块上的所有工业公司合计亩均税收在市区上一评价年度平均值以上的,依申请不执行差别化电价。

  3. 实施差别化水价,供水价格按现行标准每立方米提高1元;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每立方米提高2元。豁免条件同差别化电价。

  6. 原则上不得享受省以下其他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费除外)和财政扶持政策。

  8. 鼓励D类企业与优质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排污、用能指标奖励。

  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金华市区工业公司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修订)》(金政办发〔2017〕9号)同时停止执行。

  (一)实缴税金: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退)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退)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作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二)实际用地面积:是指评价年度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已登记和租赁的工业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公式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的工业、仓储两类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符合标准要求的出租)。出租面积按月按容积率折算,容积率低于1的按1计算,出租后实际用地面积不小于登记土地面积的30%,同时不小于3亩。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未完税的出租不予认可。新增土地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公司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公司制作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公司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的基本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

  (五)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按用电户号(电表)合计计算。

  (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七)出售的收益(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八)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非货币性资产支出。

  (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经营业务收入

  (一)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包括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二)机械电子: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作的产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五)纺织服装: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六)其他制造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印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其他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