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疫情继续延伸的特别时期,为更有用支撑国际社会一起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契合我国质量衡量原则或国外质量衡量原则。
商务部承认获得国外规范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出产企业清单(我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商场监管总局供给国内商场查办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商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一起声明(参阅附件1),承认产品契合我国质量衡量原则或国外质量衡量原则,进口方承受所购产质量量规范且不用于医用用处,海关凭商务部供给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商场监管总局供给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承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定的收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一起声明(参阅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次序。自4月26日起,产品获得国外规范认证或注册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阅附件2),许诺产品契合进口国(区域)质量衡量原则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供给的获得国外规范认证或注册的出产企业清单(我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验放。
关于安排做好审阅承认契合国外规范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出产企业名单有关作业的告诉
为做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逐渐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落实作业,现就审阅承认契合国外规范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出产企业名单有关作业告诉如下:
请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安排本地防疫物资出产企业自愿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非医用口罩出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出产企业填写附件2)。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作业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开始审阅后,以作业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一致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作业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一起抄送我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刻为每周三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