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区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人士纷纷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充足表现了社会大爱和守望相助的精神。为了鼓励社会捐赠,充分的发挥捐赠物资对疫情防控的助力作用,进一步规范捐赠和受赠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区委一届常委会第116次会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梁溪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
1、疫情防控期间,接收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应当依法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尚未备案的要及时整改,补办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募集活动,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采取定向捐赠的方式实施。
2、疫情防控期间,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为此次捐赠活动的主管单位,慈善梁溪分会(区爱心慈善基金会)和区红十字会是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捐赠活动的主体单位,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使用工作。
3、捐赠物资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疫情防控第一线,绝不允许迟缓拖延,绝不允许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1、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自愿选择的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处于医护和疫情防控一线的单位做定向捐赠。
3、合法性的原则。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处分权且无争议、无第三人权利存在的合法财产。
4、使用安全的原则。捐赠物资是用于医院的,请注意必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一是厂家的执照,二是医疗器械注册证,三是检测报告。
当前急需的疫病防控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N95 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手持红外线测温仪器等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和医用耗材及其他物资。各类捐赠物资均要求正规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各项品质衡量准则,在保质期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损。暂不接受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
所接收的捐赠物资全部用于一线防控使用,同时接受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调配使用。
主要用于医疗护理、防疫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道路交互与通行防控的人员,社区、市场消毒消杀防控一线人员,一线窗口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指挥、管理、检查、督导人员。
1、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捐赠方、接受方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2、接收定向捐赠的物资,捐赠方应当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3、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市价计算入账;由捐赠方提供证明捐赠物资公允市价的凭据,接受方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价格,作为入帐价值,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及捐赠证书。
4、对接收的物资要规范完善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制定分配方案。捐赠物资发放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好发放记录。
5、捐赠人有权向受赠机构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机构应当如实答复。
(一)企业和个人依法捐赠的物资,对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予表彰和宣扬。
(一)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接收捐赠主体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情,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支出费用、支出方向、具体用途等信息,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和微信公众号等,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并且开展募捐活动,无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对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项目未进行备案的,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合法募捐行为但信息公布不完整的,要指导其及时补充完善信息。
(三)疫情防控期间或疫情结束后,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监督检查组、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将进行跟踪督查疫情期间款物捐赠及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或违规捐赠的单位、组织、个人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将进行通报坚决杜绝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